壹、準備
這篇一樣有國罵&很多抱怨,請多包涵。

再一次強調,發生車禍6個月內可提刑事訴訟,民事訴訟期限為2年。
所以請把握時間在6個月內處理完。

車禍之後所有的單據都要收集起來。
所有看病收據,還要記得開診斷證明。
調解時,多準備一份影印本調解時用。
以防對方,惱羞成怒破壞你的收據正本。

受傷的照片或是損失的照片整理好列印出來。
(證據都擺在眼前了,對方家長還一直跳針,說我沒怎樣,都縫好包起來了,看起來當然不怎樣。= =)

練習使用可以錄音的器材,蒐證用。
錄音動作盡量低調,以免激怒對方,畢竟對方是怎樣人都不知道,小心為上。
我是把mp3放進筆袋裡,筆袋擺在桌上。

手機錄音也要練習,因為對方不見得很友善,一樣保留證據。
(我在約調解的時候,我客客氣氣地約時間,對方家長一直發神經謾罵。)

條列一下要帶的東西
1.所有的單據(看病收據、傷勢照片、修車收據...)影印本&正本
正本先收在資料夾裡,拿影印本出來調解,若對方要求核對正本再拿出來,但要小心正本被破壞。

2.調解案件轉介單
上面有提到要帶的東西,就不重覆贅訴了。

3.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(7日後可向處理車禍的交通大隊申請)
必帶,警方現場蒐證之初步意見,不作為肇事原因分析鑑定之依據。
簡單來說就是參考用,不一定跟事實完全相符。但沒這張就談不下去。

4.現場照片(7日後可向處理車禍的交通大隊申請)

5.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(30日可向交通警察大隊申請)
這張會寫,可能的肇事原因或違規事實。
但一樣是參考用,也沒有肇事責任比例。

有傳言,警方辦案習慣,肇責較大者會擺在第一欄...大家聽聽就好。
我當然是在第2欄!毆)

6.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(6個月內可自費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)
這份資料,應該就有肇事責任比例。
不過因為要3000,我沒申請,所以詳情也不了解就是了。

7.證件、印章
成年人帶國民身分證&印章。
未成年人需印章&帶戶籍謄本(上面有記載監護權,才能得知誰是法定代理人才有權力處理調解)。
並由法定代理人陪同出席。

9.親朋好友&保險公司
多帶些人壯聲勢也好,也多一點不同意見。
有保車險當然也請保險公司的人來幫忙協調。

10.錄音器材

11.紙、筆
自己做筆記用

以上的4.現場照片、5.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、6.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
對方不見得會申請,而且調解案件轉介單只有提到要帶現場圖。
也就是說,如果這幾張內容不利自己,乾脆就別拿出來了,以免對方緊咬著不放。

貳、約和解
有2種方式
1.去當地調解委員會申請和解
調解委員會排定時間後,會發掛號信通知對方來調解。
時間限制當然就是上班時間了。

2.跟調解委員約時間在處理的交通大隊調解
時間只要雙方&調解委員OK就可以了。

當初承辦的警員有留給我調解委員的電話,所以我就直接約對方&調解委員要和解。
結果對方家裡亂講話,還一直謾罵。
根本無法溝通,調解委員建議是去調解委員會照正式流程來。
也可以請當初承辦的警員幫忙約時間。
不要像我傻傻約時間還浪費電話錢被罵了。

參、正式調解
東西準備好,擺好架式,沉澱心情。

調解委員職責就是勸和,雙方把條件提出來,不要再吵肇責的問題。
(調解委員云:要吵肇責,大家上法院吵,不要在這浪費時間了,也確實超出調解委員權限範圍)

由於我們雙方車子都被移動了,所以調解委員主張雙方各退一步,責任五五平分,要我們各自提出和解條件。
有人建議我,先讓對方講,不過這需要相當大的耐力,因為對方很不理智又跳針。
只能冷靜再冷靜...

中間是一團烏煙瘴氣,最後還是決定不要浪費時間五五平分。

和解達成之後,調解委員會把內容打成正式的調解書。
看完和解內容無誤後就可以簽名或蓋章同意。
因為是官方格式,調解書會註明雙方皆拋棄刑事、民事告訴權,所以調解完後也不用擔心對方反咬一口。

總之,自己的權益自己爭取!
最後記得收錢啊!(誤


順帶一提,當晚就拿著血肉換來的錢,去吃牛排了~

肆、去肆篇

以下純為抱怨吐槽...不喜者直接跳過吧

你們才要感謝我,今天撞到小孩的是我。
因為我車速不快(提早出門還放慢速度喔),一看到他突然轉出來就煞車了,所以小孩才沒事。
那條路上,車流量大,橫衝直撞的駕駛人可不在少數阿!

對方從頭到尾都沒有打電話來關心,GM(小孩的奶奶):我看你沒怎樣啊!所以就算啦...
<-因為你沒看到我大腿被縫起來阿!

GM:你把資料準備好,來我們家和解就好啦...
<-私下和解有用才有鬼,還要我去你家和解勒!

聽說小孩(C)被撞受到精神驚嚇齁,驚嚇到我聯絡F(小孩的爸爸),F才知道C出車禍。
<-F將近3個月都不知道C出車禍,好大的驚嚇阿!!!

然後開始發瘋,說因為被撞到,被我嚇到不敢講話,所以不敢說他屁股痛。
<-從頭到尾在兇C的就是你GM,還被我嚇到哩,誰比較兇阿!??

F:你闖紅燈阿,我才要跟你要賠償勒。
<-明明就是C違規轉彎才會害我撞到他。當天晚上才去調資料,之後就不敢說我闖紅燈了。

F:我明天就是沒空(之前電話約好、連調解委員都約好了),現在電話和解阿!
<-開始耍賴!

F:你現在是在威脅我嗎?要告就去告啊!
<-法院提告本來正當程序之一,請你出來和解又不要。要不是告下去成本太大,還真想到法院聊聊勒。

之後好心要跟他轉告要帶的東西,F:我不要聽你講,警察局再講。
<-之前堅持要電話和解的是誰!??

GF:(小孩的爺爺):你這是浪費社會資源喔!
<-和解本來就是正常程序,你們才浪費我的生命勒。

GM:你這女孩子怎麼這樣,你一個大人這樣欺負C,是在打C喔。
<-拜託我才是被害者好不好!可不可以停止妄想,好嗎!

GU(小孩的叔叔):現在才來和解會不會太久啦!?
<-沒超過6個月刑法追訴期喔~而且你們家溝通不良還要怪到我頭上嗎!???

GU:都你在說沒違規,又沒監視器拍到。
<-你也沒辦法提出我有違規的證據啊!有拍到你們就要全賠啦!


GM:我以前被怎樣怎樣,都沒在跟人家計較的啦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
猴:這跟我們車禍無關吧!
GU:呃......
<-你自己愛放棄自己的權力關我屁事

GU一開始還先烙話:希望能早點解決嚕....
結果一直扯開話題的都是對方的人...
對方那邊只有GU能溝通,GM、GF跳針、F大跳針。


你們質疑我都沒關係,反正我雖車子被移又沒監視器。
對於上班途中停下來幫忙我們的好心女騎士(兼目擊證人),幫我們報警、聯絡小孩家長,一點感謝之意都沒有。
把別人的善意幫忙當作理所當然,真的是腦袋裝XX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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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hsiuhu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1) 人氣()